解析: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律师前往探望被指控罪犯或者被告人的流程通常包含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接手委托业务,即根据客户(可能是委托人本人亦或是其亲属)的请求,由律师向其发放委托合同,取得正式的法律代理地位;接着,他们需要充分地搜集各类案件相关线索,并充分准备好诸如律师执业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这类在会见过程中必需的文件资料;之后便是进行会见时间的约定,这可以经由看守所或者法院来完成;在会见的过程中,律师需要在指定的场所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但是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到公正审判的关键信息;
最后,会见结束后,律师需要对整个会谈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整理,如果有必要的话,还需将这些内容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了解案情。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