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是否准予进行取保候审,这并非仅仅取决于被处罚者所应当承受的有期徒刑的期限长度,它还需要依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案件的严肃性和严重性,还有他们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细节等等多方面的因素展开全面综合的考量。如果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嫌疑人他并没有打算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或者审判,也不会对证人的出庭作证造成任何阻碍,同时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进一步的危害,那么我们就有可能会考虑批准他进行取保候审。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规定,您可以参考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