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是否准予对强奸罪嫌犯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决策并非仅仅是依据其刑期而做出的,而是需要考虑到众多诸如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在社会层面上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以及案件案发原因及性质的多重因索。如果相关的司法部门认定该嫌疑人并无逃窜以规避调查与审判的可能性,并且还有着较低的对社会造成危害的风险,那么他们有可能会批准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
然而,最终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司法机构手中,具体的条件也将由他们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