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行贿罪涉及到的财产没收规定,其主要依据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若行贿者由于实施了行贿行为而被判刑,并且还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的话,那么他们为实施行贿行为所花费的财产将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没收处理。除此之外,倘若行贿者还有其他的财产,而且这些财产与行贿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联性,那么它们也有可能会被纳入没收的范畴中。
然而,在实际的案件当中,究竟是不是要将所有的财产都予以没收,这就需要结合案情的实际状况以及行贿者的个体情况做出个综合评估判断。在法院做出判决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会充分考虑到行贿者的犯罪行为情节、行贿涉案金额、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等等方面的因素。假如行贿者在审判期间展现出诚挚的悔过情感、积极地退还赃款、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等良好表现,那么他们可能会得到适当的从轻量刑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