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接受取保候审之阶段,被控告者或者嫌疑人员原则上无需再被拘禁于监牢或看守所之内,然而却必须严格遵循公安机关所设立的一系列监管规则,如不能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地域、按期向公安机关汇报情况等等。他们可选择在自己家中或是其他稳定的场所生活,但务必要确保能够随时听从召唤、配合相关调查工作。上述制度的宗旨在于最大程度地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有序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