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通常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符合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例如并非重大罪行、不会妨碍侦查与审判工作进行、患有疾病等),且嫌疑犯或被告人能够提供保证人或是提交足额担保金作为保证的情形下,便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获得批准的取保候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包括随时接受传唤出庭参与诉讼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境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