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患有肝病及相关传染疾病的患者是否可能面临刑事拘留的问题,关键在于他们是否触犯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这些违法行为是否已经严重到了必须通过实施刑事拘留来加以制止和惩戒的地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时,若认为存在逮捕的必要性,则有权先行对其实施拘留。
然而,此处所指的"逮捕必要"往往是针对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逃逸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而并未将健康状况列入考虑范围之内。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倘若患有肝病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拘留的各项条件,那么他们仍然有可能面临刑事拘留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