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曾经被判定有罪或持特定刑事纪录的人士能否实行取保候审,主要依据于其目前所涉嫌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是否具备逃避审判的可能性以及是否有可能对证人证言造成阻碍等多方面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倘若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认为某名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能够单独适用附加刑;亦或者该名人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又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那么这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便可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因此,即便曾有过案底,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当事人仍然有取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