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身负取保候审之责的机构涵盖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大司法机关。作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核心在于在刑事诉讼程序期间,允许涉嫌犯罪或被指控犯罪的人员无需过长时间被监禁于看守所等场所,而是能够在家中接受监管并保证在接到相关传唤时立即作出回应。该措施不仅有助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正常和顺利地进行,也意在尽可能降低不必要的羁押对个人自由和权益造成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