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十四周岁及以下年龄段的女性,若遭受了性侵犯行为,那么实施该行为的加害人必将被判定为犯有强制性交罪名成立;
然而,针对介于十四岁与十八岁之间的青少年群体,若性活动得以实现,关于此事件究竟是否构成强迫性交罪将需要依据具体情节加以判断。主要是通过分析事件中是否存在强制胁迫、有意欺骗、或是以在力量和权力上的优势来蒙蔽未成年受害者等特定要素来作最终决策。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上述所提到的种种特别情况全部或部分得到证实,则其性侵行为很有可能被视为构成了强制性交罪行,甚至是猥亵儿童罪的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