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事拘留期最长可达至37日,该期限包含了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长及人民检察院履行审查批准逮捕职责所消耗的时间。若在此严苛的时间段内,侦查机关未能成功对其进行逮捕,那么嫌疑人应该得到释放。
然而,最终是否予以放人还须依据个案的特殊性以及证据收集工作的进展程度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