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胃肠功能不佳本身并不构成法定的不得申请取保候审之事由。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同时也适用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至于对社会造成风险之人。
然而,个人健康状况往往并不会直接涉及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决定,除非其病情严重从而干扰到了诉讼程序或是妨碍了被告人的出庭能力。
然而,最终能否实现取保候审,仍须由司法机构依据各案情况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