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首次触及危险驾驶罪行的被告人,其所面临的法律审理结果可能会涉及到被判予管制处罚的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若被告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那么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严重程度来决定是否适用管制这一刑罚措施。管制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方式,虽然不对罪犯实施关押,但是会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针对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以及具有明显悔过表现的被告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考虑适用管制,以期通过社区矫正等手段实现对其的改造与教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