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毫无疑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具有为犯罪嫌疑人家属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法定职责和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他们享有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法律援助的权利,这其中当然也涵盖了对原有强制性措施进行调整,例如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等举措。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明确指出:自犯罪嫌疑人被相关部门初访或首次接受询问时,以及自其遭受强制性约束之日起,即取得依法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力;而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仅能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同时,作为被告人亦拥有随时委托辩护人的绝对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