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实施绑架行为中同时伴有抢劫犯罪的实施,换言之,即在绑架罪与抢劫罪之间存在法益重叠现象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如第二百六十三、第二百六十七以及第二百六十九等规定,一般将会依照法定刑相对严惩之责予以定罪,并加以相应的刑事处罚。这是由于在特定情形之下,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可能相较于绑架罪更为严厉,因此在实践操作中,有可能会将此类案件归入抢劫罪范畴进行审理和判决。
然而,实际的罪名判定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进行综合考量。例如,倘若在绑架过程中确实涉及到抢劫行为,但该行为并非犯罪分子的主要犯罪意图所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以将其视为绑架罪进行处理,但是在量刑方面,则需要考虑到抢劫情节对刑期的影响,从而适当加重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