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且无亲属陪同或因某种原因无法与亲属取得有效联络之际,公安机关有责任在24小时内通过适当的方式通知至相关家属,除非在此情况下存在着无法予以通知或是通知行为可能会干扰到案件调查工作的进行等特殊因素。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将承担起对犯罪嫌疑人的看管职责以及对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