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因被控犯下开设赌场罪而正在服刑的罪犯,倘若其在此期间能够保持良好的行为举止、严格遵守狱中各项规定、积极参与教育改造并展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情或立功表现,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明确规定,这类罪犯将有机会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
然而,关于减刑的具体条件与幅度,则需要参考和遵循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减刑以后又减刑的,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