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涉嫌复杂案情或者需要更多搜集证据线索的案件,对于已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其原有的拘留期限尚未达到上限即37天之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将拘留期限延长一至四个月。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治原则,保障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形式的侵害和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