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经济合同诈骗罪进行判定时,通常需要满足如下所述的五项条件:
首先,行为者的主观心理必须存有欺骗他人的意图,也就是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将可能给对方带来经济财产方面的损失,但又毫不犹豫地去促成或袖手旁观这样的结果呈现出;
其次,行为主体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相的手段,以便在订立以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违法的诈骗行为;
然后,另一方由于受到行为主体的欺骗行为,被诱导做出了在财务上不利于自身的分配决定,例如支付财物或提供服务等;
再次,行为者的欺诈行为最终导致他方形成了真实而具体的财产损失;
最后,行为主体的行为及决策与另一方的财产损害存在着紧密的因果关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