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危险驾驶罪之减刑事宜,常常源自于其符合法律对于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抑或是免除处罚的特定情形之时。举例而言,嫌疑人在犯案之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积极履行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表现出立功情节等等皆为可能导致减刑的情况。法院将会依据被告人的真实行为以及发自内心的忏悔等因素综合考虑,以决定是否对其予以减刑。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减刑并非必然的结果,而是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