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明文规定,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上应当以被告方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其惯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为首选立案地点。若被告人为自然人身份,并且其户籍所在地与其长期居留地不能保持一致性,那么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向其经常性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倘若被告系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则应由被告方的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受理该类案件。在涉及多名被告的情况下,若各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其长期居留地分别位于不同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些基层人民法院均具有相应的管辖权。因此,若欠债未还的债务人属于自然人身份,债权人有权选择在债务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其长期居留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债务人属于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的情形,债权人亦可选择在债务人的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山东省日照市这一特定行政区域内,若债务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其长期居留地位于日照市区,债权人便可向日照市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