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六百七十五条明文规定,若借款方未能遵照此前约定的期限如数偿还借款,则出借方可对借款方进行催告,请求其在指定的适当期限内进行还款义务的履行。若借款方持续拒绝履行相应欠还款项的义务,依据该法典之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借款方必须按照既定的合约内容或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逾期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就您所提供的案例而言,借款方尚未偿还的金额为人民币1,200元整,您
首先需要向借款方向发送书面的催收通知书,请求并要求借款方能够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欠款的偿还。若借款方依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您有权要求借款方支付逾期所产生的利息费用。若借款方仍坚持不履行还款义务,您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借款方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其逾期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在此过程中,请务必关注借款合同中的各项具体条款,包括借款期限、逾期利息的约定等等,同时也需密切关注是否存在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针对逾期利息的具体约定的情形下,应完全依照合同所述的条款进行执行;倘若合同中并无约定或者约定尚不清晰的部分,可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