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肿瘤病史作为个体的历史背景信息之一,并非判定可否经由取保候审方式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唯一断言性条件。取保候审系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为保障公正审判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其裁定考量环节相对多元化,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对他人及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程度、涉案情节之罪恶程度、当事人身体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若当前肿瘤病症严重干扰了被告人的基本生活乃至正常医疗救治,同时亦不至于对现行法律程序的执行造成明显妨碍时,相应的司法机关有可能做出准许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