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之明确规定,若借款合同未就支付利息事宜加以明确约定,则应被默认为无息之贷款。因此,尽管在借款凭证中并未标注相关利息事项,借款方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贷款方向其支付利息。然而,就具体利息数额而言,需考虑当地或各当事人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利率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性判定。倘若贷款方拒绝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借款方可选择诉诸于司法途径,请求法律支持,从而得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虽借款凭证上未注明利息事项,借款方依然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