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三分打官司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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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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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月利息三分的话,打官司还是可以的。按实际情况,对于民间借款能不能赢,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进行判决确定。另外,三分利的利息如果超过相关规定的,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以保护。
利息三分打官司有效吗

如果是月利息三分的话,打官司还是可以的。按实际情况,对于民间借款能不能赢,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进行判决确定。另外,三分利的利息如果超过相关规定的,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以保护,但是不超出部分,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偿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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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写利息的欠条打官司有利息吗
没有利息,实际上《民法典》第680条对没写利息的欠条打官司有利息吗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一般欠条中没有写利息的债务人就只需要偿还本金,除非逾期还款才要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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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没写利息微信记录显示有利息记录打官司能给支付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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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上没写借款人的利息和利息,是否属于打官司
[律师回复]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的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  《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借贷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此意见是在1991年作出的,与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因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  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这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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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之显示,若借款双方未能就借款期间的贷款利率达成明确协议,且出借方要求支付借款期间及逾期期间的利息,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在涉及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若双方未就利息事项作出特别规定或约定不详尽,那么,当出借方提出利息请求时,亦会遭到人民法院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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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打官司利息怎么算
在借贷纠纷中,利息的计算受到借据条款和法律法规的双重制约。如果借据中详细说明了利息的计算方式和利率,且这些规定符合法律要求,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来计算利息。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商定的利率和计算方式是合法的,那么就应该依据这些商定条款来结算利息,以确保公平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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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为了买房,向一个朋友介绍的朋友借了几万块的高利贷,支付了部分利息,现在不想再继续还利息了,那么高利贷款已付利息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中,超限额利息属自然之债,法院不予保护;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翻悔。   
1、问题的提出  
  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多为高利贷纠纷,这类案件通常关于高利贷款已付利息是否有效的问题,表现为借款人已清偿部分高利贷利息而未能偿还全部本息,出借人催讨无果便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借款人也常常会提出已支付的超过法定标准的利息应在未清偿本息范围内予以抵扣的抗辩。同时,笔者也经历过借款人意图讨回已超法定限额支付的利息的情况。那么,超限额利息能否讨还呢?    
2、相关法律规定介绍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直接规范超限额利息的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之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超限额利息系属“自然之债”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为立法上对自然之债的典型表述,笔者认为,超限额高利贷利息即为自然之债。  
  在法理上,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民事权利被称作“自然之债”。自然之债,介于债务人必须履行的有效之债与债务人可请求返还的无效之债中间,介于法律与社会道德之间,是法律对模糊地带设置的一种缓冲,因为就一些民事关系而言,如法律强制介入有过度干预社会生活之嫌,而完全不予调整又有悖于法律秩序与社会公序良俗。  
  就超限额利息之债而言,如果法律保护民间高利贷,则与金融政策相违背,也必将严重干扰现代金融体系;如完全取缔,与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不符,不利于民间资本流动并补充现代金融体系的不足,也既有悖于我国千年来民间借贷传统习俗。因此,上述条款并未表述为“超出部分无效”。    
4、债务人自愿支付超限额利息的,不得翻悔  
  自然之债法院虽不保护,
但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
则不得翻悔,超限额利息也不例外。  
  我国民法体系中不乏关于自然之债的制度规定,如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及诉讼时效等法律,均可作为准确理解上述条款法律含义的参考。  
  比如,诉讼时效制度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事权利即转为自然之债,法院“不予保护”。对于诉讼事项届满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138条即规定,“(民事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院《民通意见》第171条进一步明确,“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5、结语    超限额利息为自然之债,应参照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安排来理解“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含义。事实上,笔者办理过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少即属这一类型,法官均是按照自然之债来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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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若借款方未能按合同所约定之利率向出借方支付利息,出借方可予以追索并依照合同规定强制执行。然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之利率是否可超过其在合同订立之时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这一问题,我们的国家政府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超过此限,则超出部分的利率待遇无法获得我国法庭的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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