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抑郁症患者能否办理取保候审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视乎该患者的个体病状是否已严重影响其接受审判的能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被认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独立附加刑罪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同时具备患上严重疾病、生活自理困难等情况,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以及申请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行为出现的情形,则这些人可以得到批准进行取保候审。所以,若抑郁症患者的病情已到了无法正常参与诉讼程序或对社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程度,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酌情考虑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