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倘若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不被视为犯罪者,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这一情况通常涉及到轻度伤害行为,在经由双方共同协商取得和解后,或是被告人存在自首、立功等优良举止的情况下实现。除此之外,如果受害人能自愿达成和解并且愿意放弃追责要求,那么犯罪分子也有可能避免进入刑事诉讼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