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尽管有单位担保的可能性,然而此种方式在现实操作过程中的使用频率相对较低。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案件多采用个人担保的模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主体必须满足特定的资格要求,同时还需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若以单位作为保证人,则该单位必须具备足够的法律责任承担能力,并且要确保其有能力履行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职责以及协助司法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