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相关内容,对于上海市寻衅滋事罪的界定和判定则主要参考以下的法律条款.此类犯罪常表现为在公众场合无缘无故地挑起纠纷,肆意袭击他人,恶意追逐、阻止、侮辱、恐吓他人,或者强行占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并且在情节上相对恶劣,或者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具体判处的刑罚将充分考量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情节轻重以及对社会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