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欠缺书面欠条的状况之下,对于货款纠纷案件的处理,依旧可以通过其他类型的证据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实存在。在此方面,当事人可以依据自身情况提交各类证据以支持自身的诉讼请求:
首先,当事人的陈述是重要的证据来源,他们可以详尽描绘交易的具体流程以及货款支付的实际情形等等;
其次,各类书面材料也具有证明效力,比如涉及到的合同文件、发货清单、收货凭证以及转账纪录等等;再者,货物本身与运输工具可以作为实物证据,切实反映债务双方之间的物品交换情况;此外,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也能有效证明交易或者债务关系的真实存在;
最后,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形式的通信记录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在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会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核实,以便确定事实真相。因此,即便缺乏书面欠条,只要当事人能够通过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证明货款债务的存在,便可提起诉讼。法院将会根据证据的充分程度及可信度来做出公正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