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租赁关系中,确实存在着居住权这一设定,然而,它并非通过直接授予的方式来实现,而是源自于用益物权制度。自该等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备案之时起,居住权便宣告成立,同时也具备了人身专属性的特征。居住权人有权力依照相关合同条款的规定,对他人拥有的住宅实施占有和使用权,从而满足其日常生活和居住所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