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发放offer之后,若未能顺利录用候选人,用人单位务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其违约责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在此情况下,offer具备坚实的法律效力。只要劳动者对此表示同意且遵循合同中所规定的所有约束条件,用人单位便应严格遵守承诺,按照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如期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反之,倘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此项义务,未与劳动者成功缔结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将面临缔约过失责任的追究。值得注意的是,在邀约发出之后,尽管用工双方尚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他们仍然处在劳动合同的缔结过程之中。在此期间,如果劳动者基于对用人单位的充分信赖,已经为此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相应的投入,然而由于用人单位的失误导致最终未能正式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承诺生效之时即视为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情形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