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借出款项时,作为担保人的姐夫,我们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对其担保资格进行全面审查。
第六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不可担任保证人,除非得到国务院特批允许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并进行转贷行为。
此外,所有以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亦不得担任保证人。若您的姐夫仅为普通公民身份,并且并非国家行政机关或以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法人、非法人组织,那么他作为担保人的资格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若他属于上述禁止担任保证人的任何一种情形,那么他便无法成为担保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还需深入研究借款合同的具体条款、担保合同的详细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与实际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只要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已真实表达了自己的意愿,那么该份担保合同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反之,若您的姐夫作为担保人的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份合同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综合以上分析,若您需借出款项由姐夫作为担保人,应当审慎理解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来评估其担保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