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示:继承人须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税款及债务进行清偿。若遗产实际价值无法完全覆盖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仅承担遗产价值范围内的债务,除非其自愿承担超出部分。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则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款与债务。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其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首要任务便是评估遗产的价值。随后,他们需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若遗产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子女亦可选择仅偿还遗产价值范围内的债务。如子女决定放弃继承权,便无需再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任何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