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案件涉及的经济数额未达到法定标准的情况下,无法判定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将会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欲确定某人是否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综合考虑其所协助的对象人数、支付结算金额以及非法获取利益等多个因素。
2、若非法获取的利益未能达到1万元人民币,那么便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检察机关亦将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仅对一名人员进行支付结算的行为,同样不会被视为犯罪,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协助对象必须至少包括三人,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均可。若未满足这一条件,则无法被判定为犯罪。对于支付结算的款项是否属于犯罪所得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时,检察机关将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然而,即使支付结算的金额无法得到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为赃款,即便数额较大,也仍可能会被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最终可能得以宣告无罪。
3、若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知晓他人正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且在客观上并未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那么检察机关将不会对其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只有当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确知道上线已经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且在客观上实际参与了协助犯罪行为,才能够被判定为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