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及第六百八十八条之条款,当担保存在时,常见的保证类型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时未就保证方式做出明确约定或协议内容模糊不清,通常将依据一般保证责任原则来承担相关保证责任;反之,如果在担保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需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称之为连带责任保证。若借款方与担保方负有相同的责任,这便意味着他们需要共同承担债务。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很可能已经达成了连带责任保证的共识。若他们之间确实存在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约定,那么他们将按照该约定以连带责任保证的形式承担相应责任。然而,若他们之间并无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约定,那么他们将按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承担责任。若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亦可向保证人提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但若他们之间并无连带责任保证约定,那么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总而言之,借款方与担保方是否负有相同的责任,关键在于他们之间的担保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的具体约定。若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他们将共同承担责任;反之,若无此约定,他们将按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