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产产权确认事宜产生的矛盾冲突,应首先通过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寻求妥善解决途径;若协商无法达到共识,则需提交至相关人民政府进行公正、合理的决策和处理。对于单位之间所引发的纷争,有权责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针对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乡镇级人民政府或更高层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承担其相应职责。在当事人收到涉及自身权益的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之后,如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并决心争取法律支持,可在初始处理文书送达次日起计算的30个自然日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直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