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处在民事法律行为范畴内的所有行为,要想取得有效性,必须无条件满足以下三点基本要素:
首先,行为实施者须具备与其行为相适宜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意思表示必须真诚且充分;
再次,行为实施结果不得触犯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关于朋友擅自挪用身份证作为借款担保这一问题,首要需确认的便是行为实施者是否真正具备与此行为相匹配的民事行为能力。身份证,作为个人身份的权威凭证,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自然而然地具备对自身身份证的合理使用及妥善保管的民事行为能力。然而,若朋友擅自挪用身份证的行为已经超越了其正常管理和使用身份证的合理界限,甚至涉及到非法使用身份证等违法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便很可能无法满足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要求。
其次,行为实施过程中意思表示的真伪同样是决定其有效性的关键所在。如果朋友擅自挪用身份证作为借款担保,并且实际存在的借贷关系或担保意愿并不真实,那么行为的意思表示便极有可能失去其应有的真实性。
最后,无论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都需要我们仔细评估和考虑。如果擅自挪用身份证行为涉及非法借贷或缺失担保意愿,甚至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都将可能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总的来说,如何判断朋友擅自挪用身份证作为借款担保是否具有有效性,我们需要具体分析该行为是否完全符合以上所言的三项要件。只要在实际操作中,行为实施者以此种方式合法、且真诚,同时又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时,这份担保才有可能被视为有效。否则,若有任何一项未能满足上述要件,那么这份担保的有效性则会大打折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