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借款纠纷案中的法律维权问题达到两年以上,亦即超出了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作为被告的借款人有权行使提出抗辩的权利,对债权人的请求予以拒绝。换言之,若借款人主张其已过诉讼时效期限,要求法院采纳其抗辩,那么法院通常会支持这一观点,使得债权人难以借助司法途径迫使借款人偿还债务。
然而,倘若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所列举的阻碍因素,致使债权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则诉讼时效可暂时停止计算。待这些阻碍因素得以排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六个月。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若债权人采取了诸如向借款人提出履行请求、借款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来中断诉讼时效,则诉讼时效期间将会被打断,并自中断之日或相关程序结束之时起重新计算。总而言之,若借款纠纷案的法律维权问题已达两年以上,债权人可以考虑寻求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以便争取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若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可能会面临无法通过法院强制借款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