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假如存在欠债不还的无良夫妇,身为债权人的您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将这类债务判定为两位债务人的共同债务。若这笔债务是在两位债务人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并且其用途涉及到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两位债务人在债务发生时曾共同签署相关文件,或者在事后对该债务予以承认,那么这笔债务便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两位债务人均负有偿还的法定义务。
然而,若这笔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作为债权人的您则需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而产生,否则这笔债务将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过程中,作为债权人的您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以明确债务的性质以及其实际用途;
2.若债务是由两位债务人共同签署或事后承认的,您有权请求法院将其认定为共同债务;
3.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您同样有权请求法院将其认定为共同债务;
4.若您无法证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您仍有权请求法院将其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借款方个人承担偿还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债权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法律途径进行处理。如遇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例,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及代理诉讼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