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在债权转让完成之后,若保障人并未接收到相应的告知通知,则该次转让对于保障人而言并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倘若债权人将其所有或部分债权进行了转让,但却未能及时通知保障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障人便无需为新债权人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责任。因此,假如借款中的债权已经发生了转让,且保障人并未得到相关的告知,那么保障人有权拒绝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然而,您在提问中所提及的内容却是关于“借款担保人是否可以更换?”这实际上涉及到了保障人自身的变更事宜,并非仅仅是债权的转让问题。保障人的变更往往需要保障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共识,或者按照保证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予以执行。若是保证合同中有针对保障人变更的具体条款,那么我们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反之,若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那么保障人与债权人之间或许需要重新协商并达成新的协议。总的来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债权转让完成之后,保障人有权拒绝向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障人自身的变更则需依据保证合同或双方协议来加以确定。如有进一步的需求,建议提供更为详尽的信息或保证合同条款以便我们进行深入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