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惠州市担任刑事案件资深律师的职责范围内,在会见被指控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时,我们有多项重要工作需要进行,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律师需要通过与当事人面谈,以深入了解整个案件的详尽过程,并在此过程之中收集对当事人更为有力的证明材料以及宝贵信息。
其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咨询,结合实际情况,全面解读各项相关法律条款,协助当事人充分理解自身应享有之权利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
再者,在侦查阶段、审判过程中,我们将指导当事人如何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沉默权、辩护权等。
此外,我们还将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服务,以减轻他们在面对困境时的焦虑情绪。
最后,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我们将精心策划辩护策略,以便为即将到来的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