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配偶向前任妻子所借之债并非在婚姻维持期间内,以其本人名义,出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那这类债务原则上将无法归入夫妻共担债务范畴之内。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若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便不属于夫妻共担债务。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这笔债务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担债务。在此种情形之下,妻子可能会面临着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反之,若丈夫为前妻所借之债并未获得妻子的事后认可,同时也无证据显示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更非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妻子可能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妻子是否需承担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需要对借款的性质、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