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为做生意借款妻子必须还吗
丈夫为做生意借款,妻子是否要偿还,就要看,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需要根据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经营的身份。借款的实际用途。不知情一方是否因此受益,等因素综合考量。如果符合上述情况,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就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相反就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妻子是不需要偿还的。
无论是约定共同财产制或法定共同财产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或事后追认,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对应夫妻共同财产,是应以其共同财产承担的债务,且在夫妻之间不分份额地共同承担。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夫妻“共债共签”,或者是一方事后追认;
二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二、夫妻一方欠债,如何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事日常代理是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断标准往往需要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等。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日常消费水平;
3、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从事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仍出借款项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经大额负债无力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所以,对举证责任有明确的要求。
实践中,有些夫妻想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规避“被负债”的风险,这种方法是可行的,但是这份协议属于你们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债权人同意由男方单独清偿,否则仍可要求女方承担清偿责任。当然妻子在代为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据书面协议的约定向丈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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