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代企业运营过程中,固定资产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之一。为了准确反映这些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情况,相关的会计人员会根据不同的折旧政策来计算其应计折旧额。具体来说,这些折旧政策主要包括四大类:第一,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第二,工作量法;第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第四,年数总和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