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违约金条款,然而必须保证该违约金的数额能与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相匹配。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其实际损失过多,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适当予以降低。因此,关于欠条中的违约金以百分之三十为限的有效性,需结合实际损失与违约金数额进行理性考量。若违约金数额合理且与实际损失相当,那么这样的约定无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反之,若违约金数额过高,远超实际损失,便可依法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适当降低。因此,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