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指出,向人民法院主张维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时长为三年。换言之,若借款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偿还义务,则债权人须自其已知晓或者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责任人身份之日起,在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若超出此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法律保护,除非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逾二十年,且存在特殊情形者,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因此,对于借款到期未予归还的情况,债权人需在法定时效期内及时发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