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又称“帮信罪”)是指,若有三方人士明知有人正有意利用信息网络展开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管理、通讯传输等硬件技术支持,以及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软件辅助功能,且情节严重者,均有可能被判定为此项罪名成立。
至于具体的刑罚程度,则需根据各人所犯下的罪行严重性进行评估,通常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多种形式,同时还将处以罚金。倘若这三方人士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所差异,那么法院也可能会根据他们各自的责任大小,对其进行相应的量刑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