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设定为37天。这个期限包含了公安机关的初次拘留权,即从拘留行为发生之日起,拘留的期限最长可达到3天;若需继续羁押,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最长可以延长到7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有组织地协同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拘留期更是可以延长到30天。
然而,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之后,仍然需要在拘留期限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以请求批准逮捕,而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综合来看,拘留的最长时限大约为37天左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