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一房二卖的争议案件中,实际上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首先,如果卖方在出售同一所房子时,先和一个买家签订了合同,并依照合同规定履行了自身义务,同时也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的相关登记手续。在此类情境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皆具备合法性。然而,由于后续签订的合同已经执行完毕,这种情况下买家已经实际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前后两位买家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存在差异:后买家因为其债权已经得到充分实现,已经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他们所享有的是基于该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而前买家则享有房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这是一种针对卖方的给付请求权,特别是接受其给付的权利,对于买卖标的物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支配力以及排他性效力。即便他们已经实际占有了买卖标的物,由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通过登记转移给了后买家,因此他们对该房屋的占有在法律上失去了依据,构成了无权占有,需要承担返还房屋的责任。此外,当卖方未能按照非金钱债务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在法律或事实上无法履行此类义务时,买方不得提出要求继续履行。若卖方违反了上述义务,便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换言之,如果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经变得不可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会有强制实际履行的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会转变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其次,如果卖方在将房屋售予前买家并完成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家签订了以同一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卖方不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卖方实际上是在出售他人的财产。在进行买卖时,标的物必须属于卖方所有或者卖方有权处分。如果标的物并非卖方所有并且卖方无权处分,那么它就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关于无权处分制度,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如果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获得了处分权,那么该合同仍然有效。